试用期“遥遥无期”莫成企业侵权期

齐鲁晚报     2022年11月11日
  入职同一家公司两年多,签了5份劳动合同,约定了5次试用期,其中有4次试用期被延长……近日,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有劳动者遭遇用人单位这样的试用期奇葩操作。《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常常有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合格等理由,要求与劳动者协商延长试用期。
  企业“试完不用”或试用“遥遥无期”,值得多方反思。员工试用期,不能成为企业“侵权期”。首先,试用期有期限的上限限制。比如,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试用期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用工期限相挂钩,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同时,试用期并非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间。针对试用期的员工,《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才可解除劳动合同。   (张西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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