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赔偿协议可否被撤销

齐鲁晚报     2022年12月02日
  在侵权案件中,特别是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及其家属判断自己受损害的结果和其他损失的依据往往是医院的诊疗结果。如果侵权人能够积极赔偿且赔偿数额与受害人根据诊疗结果判断的自身损失差别不大的情况下,为避免后续纠纷处理程序繁杂、诉讼成本高,在权衡利弊后,部分受害人往往与侵权人达成一次性补偿协议,约定侵权人赔偿一定的数额后,双方之间的纠纷一次性了结。如果侵权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被害人在收到赔偿款后还会出具一份谅解书。如果没有其他情况发生,双方之间的纠纷可能就此了结。
  但协议签订甚至履行后,一方反悔的可能时有发生。如受害人后续发现在最初的诊疗中,医院并未诊断出其身体所受的全部损害,被害人身体还发现了其他当初并未诊断出的损伤,受害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签订的协议无效或撤销该协议,法院对此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达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在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受害人与侵权人达成的民事一次性赔偿协议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
  二、但若一次性赔偿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一方当事人在达成协议后或履行完毕后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的,法院应当对该协议的效力进行认定,最重要的判断标准为协议确定的赔偿金额是否远远低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同时,还应当考虑受害人签订协议时是否对自身伤残程度有明确认知。
  三、如受害人以双方订立一次性赔偿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法院确认上述协议无效。经审查,受害人关于上述协议无效的主张不成立,但可撤销事由成立,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四十二条规定,可直接判决撤销一次性赔偿协议。
  举例说明:原告于2014年被被告开车撞伤,经本地医院检查未发现严重伤害,双方于2015年达成了一次性补偿协议,约定被告赔偿原告10万元,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后原告因腰部持续疼痛,上海医院于2019年诊疗发现原告腰部骨折需手术。医疗纠纷委员会于2020年委托鉴定,鉴定意见为原告在最初就诊医院诊疗过程中,医方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腰部伤病未得到及时诊疗之间存有因果关系。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和《谅解书》无效,一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原告以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为由,确认上述协议无效的主张不成立,但可撤销事由成立,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次性赔偿协议和谅解书。
  就本案而言,原告基于医院出具的伤势较轻的诊断结果,与被告订立了一次性民事赔偿协议,并出具了谅解书,该协议现已履行完毕。后原告发现医院诊断错误,当时尚有严重伤情未被诊断出,原告以双方订立一次性赔偿协议和谅解书时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法院确认上述协议无效。经审查,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四十二条规定,原告关于上述协议无效的主张不成立,但可撤销事由成立,法院判决撤销一次性赔偿协议。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单伟)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