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自愿”放弃社保不是用人单位免责挡箭牌

齐鲁晚报     2022年12月22日
  近日,广东清远中级法院公布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2019年5月,洪某入职某酒店从事电工,同年11月签署自愿放弃购买社保承诺书。2020年6月,洪某工作时因病心率失常死亡,被认定视同工伤死亡。佛冈县劳动仲裁委裁决酒店支付洪某亲属丧葬补助金、工亡补助金897526元。酒店认为洪某签订承诺书放弃购买社保,其无需承担工伤赔偿义务,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参保而未参保,职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判决酒店公司向洪某亲属支付赔偿金747526元。该案人民法院的裁判态度鲜明地表明了立场,防止强势的用人单位挤压侵蚀劳动者权益的刚性保护措施,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应有权益,且再次普及了一个法律常识:用人单位不该投机取巧,而应实实在在地尊重、重视劳动者权益,方可避免法律风险。        (史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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