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贺剑
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04197101220435
本机关认为你2023年5月2日未按照规定使用车载智能终端等设施设备,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项,本机关于2023年6月7日作出370200202300775号处罚决定,给予你罚款伍佰元整行政处罚。
当事人:孙功才
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06196010071217
本机关认为你2023年4月27日未按照规定使用车载智能终端等设施设备,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项,本机关于2023年5月29日作出370200202300570号处罚决定,给予你罚款伍佰元整行政处罚。
当事人:张卫东
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05196609233052
本机关认为你2023年4月13日未按照规定使用车载智能终端等设施设备,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项,本机关于2023年6月14日作出370200202300603号处罚决定,给予你罚款伍佰元整行政处罚。
因本机关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们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崂山区、李沧区、市南区人民法院或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548号 邮编:266000
联系电话:0532-87651233 联系人:张胜男
青岛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