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罗布泊的野骆驼。
4条生命葬身荒漠,令人叹息。该事件中,同行队友是否要担责?若有领队、组织者,他们是否要担责?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责任承担需判断组织活动类型。如组织者、驴友所参与活动类型系自助类,成员之间无任何回报,也没有盈利,组织者对于路线、活动策划等系义务付出,在这种情况下,仅是志同道合之人相约参与具有一定风险性文体活动,参与者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甄别自助式户外运动的风险性,明知后果仍愿参加,相互之间是自由组织、自愿参加、风险自担的关系,此时,如出现事故责任,则相互不负责。
赵良善强调,若驴友所参与活动为组织者统一有偿组织类型,组织者在各成员间获得组织活动对应酬劳兑付,在自愿风险之外,还多了一层委托关系,组织者作为受托方,也是群体活动的领导者,应当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甄别义务等,否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