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收200红包要交税的疑虑需要廓清

齐鲁晚报     2023年09月04日
  □史洪举

  8月30日,南京市江宁区一小区业主报料称,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日前将小区部分公共收益以红包的形式发给业主,每户200元。8月29日,业委会却收到当地税务部门的通知,称该笔收入为业主偶然所得,每户业主需交纳40元的个人所得税。对此,有业主认为这笔钱不属于偶然所得,即使交纳个人所得税,也不应按偶然所得的税率来交。
  该新闻引发了网民的热议。业主领取了业委会的红包也需要交税,并不广为人知。一是绝大多数物业公司或业主根本不会向业主发放红包或收益;二是即便有业委会向业主发放了收益,由于均摊到每个业主那里的金额较少,往往只是一千多元或者几百元,人们一般不会想到交税。
  但此事的特殊之处在于,税务部门称接到了举报,所以要调查处理,要征收税费。然而,由于这种情况较为罕见,如何征税显然应慎重对待,而非武断作出结论,侵害业主正当权益,且引发公众怀疑。
  根据税务部门的文件和工作人员的说法,该收益200元以红包形式发放,属于偶然所得,应该按照20%的比例收税。该说法看似有道理,如《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偶然所得应纳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为20%。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只要是偶然所得,所得收入即为纳税额,没有起征点和起征比例。如此一来,业主应当为这200元红包交税,且交税比例为20%。
  然而,仔细审视的话,业主收取的这200元红包未必是偶然所得。众所周知,小区公共收益主要为室内外广告收入、临时摊位费、公共物业用房租金和临时停车费等,这些公共区域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租赁收入自然也属于全体业主所有。那么,就应当将该收入定性为财产租赁所得进行纳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为收入减去800元后的20%;4000元以上的,收入扣除20%后,剩余收入的20%为应纳税额。
  也就是说,税务部门应先对这些公共收益进行合理定性,扣除法定费用后,再来确认业主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通过报道可知,该小区公共部分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业委会只是代为行使权利,物业公司只是代为管理,即纳税主体应该是每个业主。且在计算时,理当作出有利于业主的计算。如不应当将总收入减除起征额后作为纳税额,而应将总收入除去业主人数后再减除起征额后作为纳税额。这样以来,每个业主200元的租赁收入未达到800元的扣除额,无须纳税。而且,对于部分收入的纳税,还应扣除居民应负担的保险、教育、养老等相应支出。
  此事之所以引起争议,就在于没有厘清税收的种类而急于得出结论。对此,税务局的工作人员称,将会与业委会进行沟通。笔者认为,这是税务部门的应有态度,其理当认真倾听居民的诉求,税收法定是基本原则,征税行为一定要严谨,在有法律政策支持的前提下应尽最大限度让利于民,应免尽免,不至于落下“与民争利”的口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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