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烟台12月7日讯(记者 闫丽君) 12月6日,烟台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门寿卫介绍,《烟台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发放工作制度(修订版)》正式印发。
记者从会上获悉,近期,烟台市应急管理局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补助暂行指导标准》和《烟台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有关文件精神,在充分征求各区市、各有关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工作制度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正式印发了《烟台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发放工作制度(修订版)》。
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概念,门寿卫介绍,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各级地方财政安排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受灾群众自身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性生活困难,受灾期间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受灾群众倒损住房的专项资金。
随后,门寿卫介绍了《烟台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发放工作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他说,在规范救助资金的使用范围上,修订后的《烟台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发放工作制度》,规范调整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使用范围,将“遇难人员家属抚慰”修改为“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将“过渡性生活救助”修改为“过渡期生活救助”,明确了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的对象为“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受灾群众”。
在规范救助款物的发放方式方面,针对中央和各级地方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取消“一卡通”发放方式。原则上应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对于重大自然灾害难以实行社会化发放,或实行社会化发放会影响应急救助效率的,按照《工作制度》规定,可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采取其他方式发放。
在规范救助资金的发放程序上,按照《山东省自然灾害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补助暂行指导标准》要求,调整了确认救助对象的具体程序,将“户报”中的“受灾户提出申请”修改为“受灾人员本人申请”,将“乡审”中的“乡(镇)街道审核”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严格规范了需救助对象确认程序,精准确定救助对象,确保公开、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