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印发关于《青岛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其中在降低生育、养育成本方面规定,落实生育子女夫妻休假政策、住院分娩补助制度。对托育服务机构按照政府普惠指导价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的,依据实际收托数,对二孩、三孩保育费分别给予每人每月不少于500元、600元补助。
记者 台雪超
取消社会抚养费
大力发展普惠托育
《方案》提出总体目标:到2025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措施体系基本建立,全市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8/10万、3.0‰和3.02‰以下,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6个。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制度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机制运转更加高效,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更加优化,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与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水平相适应,家庭发展能力显著提升,人的全面发展进展明显。
《方案》指出,积极有序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依法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相关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将入户、入学、入职、信用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
按规定将托育服务机构和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予以保障。新建住宅小区按每千常住人口10个托位标准统筹落实,已建成、在建居住区按每千常住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标准补齐完善。按规定建设市、区(市)综合托育服务指导中心。完善托育服务支持措施。推动新建、扩建幼儿园同步规划配套开设托班。落实托幼一体化要求,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至3岁幼儿。
发展多种形式普惠托育服务。积极争取上级预算内投资,鼓励区(市)加大支持力度,建设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支持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公共场所和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配置母婴设施。鼓励医疗机构建立医育结合的养育照护机构。
三孩保育费补助
每人每月不少于600元
降低生育成本。研究建立生育补助制度。落实生育子女夫妻休假政策、住院分娩补助制度。女职工生育费用按规定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医疗费医保支付标准提高到3000元,实际发生费用低于该标准的据实结算。
降低养育成本。落实普惠性托位保育费补助,对托育服务机构按照政府普惠指导价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的,依据实际收托数,对二孩、三孩保育费分别给予每人每月不少于500元、600元补助(机构和托育家庭各补助50%)。落实国家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探索制定差异化公租房租赁和购买房屋等优惠政策措施。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多子女家庭,购买本市首套自住住房时,按政策予以优惠;无自有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
降低教育成本。实施“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保持在90%以上。大力提升幼儿园保教质量,开展延时托管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幼儿减免保教费、发放政府助学金,保障其进入普惠性幼儿园。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入学政策,推动集团化办学、新校高位发展、初中强校提质。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发展,确保义务教育学位主要由公办学校和政府购买学位提供。落实“两免一补”政策。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政府指导价管理政策。
保障劳动就业合法权益。健全就业性别歧视约谈机制。依法监督用人单位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给予特殊劳动保护,履行社保缴费义务。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服务。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提供就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
关爱计划生育家庭
落实奖励扶助制度
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落实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落实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患病住院子女护理假政策。
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保障制度。实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制度和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享受免费或低收费托养服务;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发放和残疾人帮扶条件的,及时纳入相应救助保障范围和关爱服务体系;有收养意愿、符合收养条件的,优先办理收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