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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条、第二十条规定,你单位应为闫东梅(身份证号:37083219******3662)补缴住房公积金4934.16元(其中单位应缴2467.08元,单位为职工代缴2467.08元);补缴时间段为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限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书30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的,我中心将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
注:月缴存基数依据闫东梅《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工资交易明细》,缴存比例经查询为各6%。
你单位对补缴事宜如有异议,请于收到本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向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提供书面材料,逾期不提供视为你单位无异议。
执法人员:任晓飞 证件编号:15010016015
执法人员:赵莹 证件编号:15010016022
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