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公司管理新规发布:

大幅提高准入门槛 严禁暴力催收

齐鲁晚报     2024年03月20日
  为进一步加强消费金融公司监管,防范金融风险,金融监管总局近日修订发布了《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4月18日起施行。
提高最低持股比例要求
  《办法》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主要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从近年监管实践看,提高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二是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权相对分散而出现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问题。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准入门槛大幅提高,牌照更“值钱”,竞争更有序,新规或将利好头部消费金融公司。
更加专注主责主业
  《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优化调整,更加专注主责主业。
  一方面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将“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发行非资本类债券”等7项业务纳入基础业务,将“资产证券化业务”“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等2项业务纳入专项业务;另一方面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鉴于代销保险可能导致消费金融公司相关投诉纠纷增多,而且行业也基本没有开展此类业务,因此取消了“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业务。
  业内人士指出,《办法》明确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对于降低消费金融公司综合融资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催收资料应至少保存5年
  《办法》增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合作机构管理”两个专章,更加突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方面,要求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健全完善消保信息披露机制、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另一方面,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加强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集中度管理,明确合作机构的禁止性规定,避免因合作机构特别是催收机构不规范催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要求消费金融公司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依法合规开展委托催收行为。
  办法明确要求消费金融公司不得采用暴力、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催收,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催收管理系统,对催收过程进行管理和记录,并确保记录真实、客观、完整、可追溯,相关数据资料应至少保存5年。在董希淼看来,下一步,消费金融公司应更多运用金融科技,提升催收规范化和智能化水平。
    据新华社电 中国经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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