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相关情况,《决定》修改内容涉及机构改革、行政执法等多个领域。
司法部副部长王振江表示,这次修改和废止的部分行政法规,遵循一个总体思路是,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处罚方式,做好与上位法衔接,使行政法规更加符合社会实际需要。
修改8部行政法规条款
废止13部行政法规
王振江介绍,《决定》对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1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主要有5个方面的内容:切实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修改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等4部行政法规中涉及的已不使用的机构名称、已调整的机构名称、职责划转涉及的机构名称等。
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修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删去其中关于外国企业申请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时需提交外汇部门证明文件的规定。
优化处罚方式。修改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删去已取消或者已被其他规定替代的罚款事项相关规定。修改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增加信用修复相关规定,赋予执法人员必要的行政检查手段,强化法律义务的落实。
与上位法做好衔接。修改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与2022年修正的对外贸易法关于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相衔接,对该条例中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作相应修改。
废止煤炭送货办法等13部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行政法规。
修订和增加企业失信
及修复失信记录条款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提高政府监管效能、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制度。记者从吹风会上获悉,本次《决定》修改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对企业失信及修复失信记录的修订和增加条款,还有对监管的细化要求等。
司法部立法二局负责人郭启文介绍,《条例》作为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的行政法规,施行以来成效显著。在政府层面,有效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在市场层面,有效提升企业自律意识,推进交易信息透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条例》也出现了一些不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问题,难以满足目前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监管实际需要。因此,有必要进行修改。
此次修改《条例》,总体思路是加强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坚持问题导向,对企业信息公示和信用监管中各方面反映突出的问题予以回应。坚持促进发展,从激发企业活力和保障交易安全的角度,进一步规范企业信息公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郭启文表示,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建立企业信用修复制度。支持企业便捷高效重塑信用,推动修复结果共享互认。规定鼓励企业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依法申请撤销失信记录。政府部门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并撤销失信记录的,应当及时将上述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二是完善企业退出机制。为推动解决存量“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结合监管执法实际,规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三是强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赋予执法人员行政检查手段,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查阅资料、了解情况、查询账户等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同时严格规范执法人员履职程序。加大对信息公示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优化营商环境
进一步释放经营主体活力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是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重要法规支撑和制度保障,作为市场监管领域全面加强信用监管的主要力量。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信用监督管理司司长刘敏表示,市场监管总局持续推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突出体现在聚焦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中心任务,以企业信用提升为主线,持续发挥信用赋能高质量发展的作用,以信用环境的改善,推动市场环境、营商环境、发展环境持续向好向优。
据介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去年一年,助力2400多万户经营主体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或修复信用,依法解除其在招投标、投融资、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的限制,释放了经营主体的活力。
据央广网
8部行政法规部分条款修改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修改其中涉及的已不使用的机构名称、已调整的机构名称、职责划转涉及的机构名称等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删去其中关于外国企业申请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时需提交外汇部门证明文件的规定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删去已取消或者已被其他规定替代的罚款事项相关规定
●修改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增加信用修复相关规定,赋予执法人员必要的行政检查手段
●修改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对该条例中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法律
责任等内容作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