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入职某医疗公司从事内勤工作。该公司考勤制度规定,员工上下班应进行考勤管理,未经批准无故不上班,单次迟到、早退或未经审批外出、离岗超过6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一天。每月累计迟到和早退时间大于10分钟小于30分钟的,扣当月工资的1%。每月迟到超过3次,从第4次开始每迟到1次视为旷工1天,员工每旷工1天,扣当月工资的8%。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公司依据考勤制度及江某的考勤记录,在江某工资中实际扣款总计20.9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按劳动者日工资扣发相应缺勤时间的工资较为公平合理。经过核算,江某缺勤应被扣工资为1.2万余元。法院遂判决公司支付江某相应的工资差额。
用人单位有权管理员工,不代表其可以肆无忌惮,毫无顾忌地将员工当作机器来约束,并动辄以罚款方式压榨员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明显扩大劳动者违纪结果、加重劳动者违纪责任的不合理规定,不能作为用人单位处罚劳动者的依据。毫不客气地说,这样的考勤显得毫无人情味。用人单位本身不具有罚款权,为了惩罚而扣除多倍的工资,既有悖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情理。 据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