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金手链遗失引发一场诉讼

失主将拾得者告上法庭,芝罘法院这样判

齐鲁晚报     2024年05月17日
  钟建军 烟台报道 实习生 赵文龙
通讯员 孟莹 樊依

  丢失财物时,遇到拾金不昧的人自然是万幸,如果拾得人又将遗失物丢失,该怎么办呢?最近,芝罘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遗失物返还纠纷案件。
  2022年4月某天中午,王阳(化名)在芝罘区一工业园门前的水果摊看人打扑克,看到兴起时,王阳将戴在手上的金手链不慎掉落,后来,他回到事发地点寻找,但没有找到,便在旁边张贴寻物启事。随后,王阳前往辖区派出所查看监控,发现金手链被当时也在场的张峰(化名)捡走了。
  后来,张峰根据寻物启事上的电话号码联系上了王阳,称金手链被自己捡走了,也不知道手链是真是假,便没有报案,后来卖水果的摊主拿走手链,说要看看真假,便再没有返还给他。
  王阳要求张峰归还丢失的金手链,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王阳将其诉至法院。
  芝罘法院于2023年12月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被告张峰辩称,对于自己拾得遗失物的事实不予否认,但后来原物再次遗失并非由自己导致,不应由自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被告申请,芝罘法院到报案派出所调取了监控视频,因距离事发时间过长,未能调取到相关视频。
  庭上,原告王阳向法院提交了报案证明、支付凭证及手链标签、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证实其前几日在烟台市芝罘区某金行购买金手链一条,品名为足金9999手链,实付款948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通过原告所举证据以及被告陈述,可以认定被告拾得原告遗失金手链的事实。被告在拾得手链后未依法将遗失物送公安等有关部门,亦未尽到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造成原告损失,被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其不能返还手链,应当折价赔偿原告。被告辩称捡到的手链已交给第三人,但对此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其不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原告手链的价值,因原告购买手链与丢失手链的时间间隔较短,未发生贬值,原告主张被告等额赔偿,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无法确定原告丢失的金手链是否为其购买的金手链,对此未提交证据,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芝罘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遗失的金手链一条;如不能返还,赔偿原告损失9481元。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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