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对“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案件可以依法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台独”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如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最高可判处死刑。
针对分裂行径,《意见》明确了犯罪认定标准。对极少数“台独”顽固分子组织、策划、实施“法理台独”“倚外谋独”“以武谋独”等分裂行径,明确适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具体情形。
《意见》明确了相关犯罪所涉“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积极参加”等认定标准。其中在“台独”分裂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首要分子”。多次参与“台独”分裂组织分裂活动的,或在“台独”分裂组织中起骨干作用的;或在“台独”分裂组织中积极协助首要分子实施组织、领导行为的;或有其他积极参加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积极参加”。
《意见》明确了从重情节,重申追诉期限。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为目的,实施顽固宣扬“台独”分裂主张及其分裂行动纲领、计划、方案或其他煽动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行为的,将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并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意见》强调,要坚持宽严相济,体现罚当其罪。如“台独”顽固分子主动放弃“台独”分裂立场,不再实施“台独”分裂活动,并采取措施减轻、消除危害后果或者防止危害扩大,符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可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多项不起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上诉权等诉讼权利。
《意见》强调,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极少数“台独”顽固分子大肆进行“台独”分裂活动,严重危害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严重损害两岸同胞共同利益和中华民族根本利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坚决捍卫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据新华社、中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