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杨璐 济南报道
《济南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于2025年7月31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提出禁止在既有多层建筑、高层建筑内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道、走道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充电。违规拒不改正的,可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推动电动自行车赋码
实现安全追溯
规定明确,推行电动自行车、电动机、蓄电池、充电器赋码管理,实现电动自行车信息查询、安全追溯等数字化管理功能。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回收利用,不得随意丢弃,不得翻新进行销售。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
规定明确,新建公共场所、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按照规定同步交付使用。既有公共场所、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应当结合实际,利用公共用地或者原有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增建、改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难以建成的,可以依法划定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共享充换电设施、临时集中充电点。
鼓励安装电动自行车
智能阻止系统
规定明确提出禁止在既有多层建筑、高层建筑内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道、走道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充电。违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同时,规定明确提出禁止在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充电,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架空层、地下车库和地下室内停放充电,违反安全用电规定乱拉电线和插座充电,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违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规定提出,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单位在楼宇电梯安装电动自行车智能阻止系统。鼓励、引导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集中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和提供场所的主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规定明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从事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及充电器经营性活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