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以下简称《标识办法》),配套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以下简称《标识标准》)也同时出台,两者于202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中国网络空间研究院信息化研究所所长邹潇湘表示,这一套组合拳的推出,不仅为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的标识,提供了清晰可操作的技术规范和强制统一的法律底线,更通过对内容生成、传播、使用全链条中各主体责任的精准划分,构建了“源头标识-分发审核-传播核验-用户声明”的协同治理闭环。
人工智能法治化
迈出重要一步
《标识办法》及《标识标准》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人工智能法治化道路上迈出至关重要的一步。
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规制已成为国际共识与共同挑战。无论是欧盟《人工智能法》的强制性标注要求,还是美国加州系列法案聚焦的“数字溯源”与“人工智能水印”,都表明各国正意识到这场技术革命给内容生产带来的机遇和风险是并存的。
在此背景下,我国新规的出台,展现更为系统化和精细化的治理思维。新规的核心要点在于,它不再停留于原则性要求,而是通过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了清晰、统一、可操作的技术执行方案,如显式标识的时长、尺寸,隐式标识的包含要素等,给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贴上了数字标识,实现“原则法治”向“技术法治”的跃迁。
其深远意义在于,它力图找到技术创新与规范治理之间的“黄金平衡点”。通过“技术赋能治理”的思路,力求以一种对内容生产干预最小、效率最高的方式——即在生成源头和传播等环节嵌入标识——来实现有效治理,尽可能减少对用户体验和创作流程的干扰。
提供人工智能生成合成
内容标识的规范路径
邹潇湘指出,《标识办法》的出台,清晰勾勒出一条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规范化路径。
具体而言,源头(生成合成服务提供者)承担强制标识义务,从源头上给内容打上烙印;入口(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承担前端审核责任,需要在App上架时,就核验其是否具备标识能力,将不合规的人工智能应用挡在门外;流通(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提供者)承担核验与提示责任,对属于生成合成内容要明确提醒公众;终端(用户)则承担主动声明责任,当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时,应当主动声明,不得故意“以假乱真”。
这一制度设计超越单纯的技术合规要求,正在塑造一种全新的数字社会契约。
邹潇湘表示,人工智能的规范发展,绝非靠一纸政令或一方力量就能实现,它是一场需要社会整体参与的深刻变革。《标识办法》的出台,正是这种“多方协同参与”理念的集中体现。其规范发展必须建立在个人、企业、国家三大支柱之上,缺一不可。 据中国网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