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10月29日发布第五批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推动形成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法治环境和社会风尚。其中,“某养老院与某区民政局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中,法院结合老年人生前就医情况、遗产所在地情况等认定住所地并指定相应的遗产管理人,确保遗产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为孤寡老人遗产的管理和恰当处分提供可行规则。
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孤寡老人数量不断攀升,未来,老人离世后的财产处理问题可能会越来越突出。那么,孤寡老人去世后,遗产该怎么处理呢?
案例一:
一孤老去世欠贷66万元
银行追债“找不到被告”
孤老宣先生生前用自己的房屋向银行申请了最高额抵押贷款。其因疾病离世后,该贷款无法继续清偿。为解决债务清偿问题,银行先向法院要求指定遗产管理人,法院经审理查明老人已无继承人,遂指定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随后,银行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在管理遗产的范围内清偿贷款。
对此,民政局辩称,被告无义务偿还,只是在管理宣老的遗产范围内配合原告进行拍卖,用该房屋的拍卖款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等。如果宣老的遗产不足以偿还,那么超出部分无需偿还。对于诉讼费,如果宣老的遗产不足以支付诉讼费,则无需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宣老签订的《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含最高额抵押条款)》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合同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已按约履行了全额放贷义务,而宣老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故债权人银行可依合同约定主张权利。
被告民政局作为宣老的遗产管理人,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民政局在管理宣老的遗产范围内归还剩余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并按《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含最高额抵押条款)》约定主张逾期利息。
如被告民政局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有权以宣先生抵押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范围内优先受偿,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由被告民政局继续管理,不足部分由被告民政局在管理的宣老遗产范围内继续清偿。
法官说法:
为何由民政局
为孤老“托底”
公民离世后若未有继承人或遗嘱,其遗产易陷入“无人管理、无人清偿”的僵局,导致债权人权利落空、财产秩序受阻。这种法律上的真空状态,不仅影响了财产的正常流转,也阻碍了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甚至可能引发新的社会纠纷。
正是为了填补这一法律空白,《民法典》在继承编中创新性地设立并系统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涵盖“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程序、法律职责等,这一制度的核心目的,就是确保任何人的遗产,无论是否有继承人,都能得到及时、专业、有序的管理。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当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时,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这体现了国家通过立法形式授权民政部门等政府部门承担“托底”责任。他们作为公共机构,具有公信力和管理能力,能够确保国家财产不流失,同时也能公平地处理逝者的债权债务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本案中,法院判决进一步明确了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与行为边界。民政局坐上“被告席”,并非因其本身是债务人,而是因其依法承担起了“遗产管理人”这一新的法律角色,代表逝者“出面”解决问题。这恰恰体现了《民法典》对社会现实问题的精准回应,让每一个公民的“身后事”都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案例二:
9旬孤老留500万元遗产
全网寻找继承人
无独有偶,前段时间,一则上海9旬孤老去世后留下500万元遗产,全网寻找继承人的消息在网上流传开来,引发广泛关注。
据媒体报道,1934年出生的顾阿婆一直未婚无子女,和亲属也已失联多年。后来她想入住养老院,但需要监护人。于是,今年2月,她和公益组织——上海市普陀大道社会公益发展中心在公证处签订了意定监护协议,之后入住了养老院。今年3月,顾阿婆因病去世,留下了房子、存款、珠宝等总计约500万元的巨额遗产。作为监护人,该公益组织承担起了处理老人后事的职责,也包括临时保管老人的遗产。
报道中还提到,根据顾阿婆生前讲述,她有一个哥哥(系收养)和一个姐姐,后来哥哥姐姐成婚并有了后代。这也就意味着,哥哥姐姐的后代可以代位继承顾阿婆的遗产。根据工作人员的调查,顾阿婆的哥哥叫顾梅根,姐姐叫顾玲娣,但他们及子女如今的联系方式、居住地址等信息全都一无所知。随后,开始了全网寻找继承人。
7月29日,记者就此联系了上海市普陀大道社会公益发展中心,工作人员回应称,目前继承人仍在寻找中。好在到了8月份,事情有了转机。顾阿婆的继承人——其姐姐的女儿顾女士已经找到,为证明亲属关系,顾女士提交了父母的死亡证明、户籍信息等关键材料。公证处进一步走访派出所、老人及顾女士母亲的生前单位,最终确认:顾女士是顾阿婆的外甥女,属于合法的代位继承人。
律师解读:
遗产或将由
民政部门依法处置
针对此事,记者采访了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周兆成律师,他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若找到继承人,可按照法定继承程序办理遗产继承。
如果没找到继承人呢?周兆成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顾阿婆生前住所地为上海,其为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若未找到继承人,将由当地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民政部门会先清理遗产并制作清单,处理债权债务,如偿还顾阿婆生前债务、追讨债权等。处理完债权债务后,若有剩余遗产,民政部门可向法院提起无主财产确认之诉,经法院判决认定剩余遗产无主并收归国家所有后,由区级民政部门申请法院执行,收归国有的遗产将主要用于扶贫济困等公益事业。
公证员表示,一般情况下,无人继承的遗产会由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收归国有。但顾阿婆的情况不一样,她有法定继承人。而且,民法典修改后,原来继承法里20年未认领遗产自动收归国有的规定被取消了。也就是说,如果一直找不到继承人,这笔500万元的遗产可能就会一直悬置着。
有益示范:
准确认定住所地
依法指定遗产管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10月29日发布第五批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形成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法治环境和社会风尚,有力服务保障老有所养、老有所为。其中一个案例就法律规定的公职监护、遗产管理等制度提供可行的规则指引。“某养老院与某区民政局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中,法院结合老年人生前就医情况、遗产所在地情况等认定住所地并指定相应的遗产管理人,确保遗产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为孤寡老人遗产的管理和恰当处分提供可行规则。
本案中,史某某无直系亲属,无法定继承人。为保障晚年生活及后事安排,史某某与某养老院自愿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某养老院承担史某某的生养死葬义务,史某某去世后其名下全部遗产均遗赠给养老院。签订后,史某某一直居住在某养老院,某养老院对其进行了照料。史某某去世后,某养老院向法院提出申请:指定史某某生前户籍所在地的某区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某区民政局称:某养老院与史某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的真实性存疑;仅凭身份证和户口簿不足以证明史某某生前住所地位于某区民政局辖区。
审理法院认为,通过审查遗赠扶养协议签订时的视频录像,确认该协议系史某某和某养老院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某养老院因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成为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申请。史某某的住院病志及看护记录可以表明某养老院真实履行照料义务,遗赠扶养协议应当履行。史某某虽在某养老院生活一年之久,但期间频繁外出,居住在其他地方。而且,其主要遗产所在地位于户籍所在地,故以户籍所在地为其生前住所地为宜。现有的充分证据能够证明史某某去世时已无法定继承人,某区民政局作为被申请人身份正确。综合考虑,指定某区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合理有据。最终判决:指定某区民政局作为史某某的遗产管理人。
面临问题:
孤寡老人数量不断攀升
无人认领遗产成社会课题
其实,这样的事情并非个例。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孤寡老人数量不断攀升。据统计,截至2024年,上海独居老人有33.62万人,其中孤老2.74万人。未来,老人离世后的财产处理问题可能会越来越突出。
对此,律师建议孤寡老人在步入老年时,可以通过签订遗赠抚养协议,选择心仪的人来为自己养老送终,也可以立遗嘱,提前规划好遗产的处置方案,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而对于这种有法定继承人却可能长期无人认领的遗产,如何合理保管和处置,成了一个重要的社会课题。希望相关部门能合力出台可复制推广的操作流程,细化孤老遗产处置方案,让法律有温度,资源也能得到合理利用。
综合新华社、央视新闻、上观新闻、上海法治报、大皖新闻、新闻晨报、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