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执法行处字〔2025〕第Z0132号

齐鲁晚报     2025年11月03日
  当事人:张运朋,性别:男,身份证号:37132319******2514,电话:139****9332。
  2025年05月30日,我执法分队接到杨庄镇派出所移送的杨庄镇泉富庄村南采挖渣土线索。经初步调查,当事人张运朋未办理采矿许可证采挖渣土,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第三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条之规定。2025年06月10日,本案经批准立案。
  经查明,2025年1月份,张运朋未办理采矿许可证在杨庄镇泉富庄村村南采挖渣土外运出售(经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八地质大队测量风化花岗岩动用量为1742立方米)。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机关已于2025年08月25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事项。
  本机关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采挖渣土行为须先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第三十九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本案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圆整)。
  罚款须于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沂水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沂水支行或临沂商业银行沂水支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沂水县长安中路108号
  联系电话:0539-2268056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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