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烟福消催字〔2025〕第0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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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于2025年5月9日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烟福消行罚决字〔2025〕第0015号),并于2025年5月9日送达。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决定书,现本单位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也无法通过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本单位决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烟福消催字〔2025〕第0002号),限你单位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到本单位领取《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催告书》内容如下: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市福山支行(福山区商业街201号)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壹万肆仟伍佰元整(其中含滞纳金柒仟贰佰伍拾元整)。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单位将依法申请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本单位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烟台市福山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