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通交通场景中,两车碰撞发生后的事故责任主体只有两方,即两方驾驶员,交通执法者可以比较容易地判定责任,在L3自动驾驶交通场景下,两车发生碰撞,事故责任主体变成了四方甚至以上,即两方驾驶员、两方车企及自动驾驶软件服务提供商,事故责任认定变得更为复杂,律师及业内人士均表示,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胡磊律师长期关注新能源技术动态,他分析认为,L3级自动驾驶作为有条件自动驾驶,其责任划分会随系统状态动态调整,这一规则在《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实施指南(试行)》及地方条例中均有明确界定。若因L3级自动驾驶系统的产品缺陷造成交通事故,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等现有规范解释,驾驶人及自动驾驶系统生产者应视为一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依照过错程度确定责任分担数额。也就是说,当L3级自动驾驶系统因硬件故障(如传感器失效)或软件缺陷(如算法误判)导致事故时,车辆生产者或经销商需最终向消费者或被侵权人承担产品责任。具体到L3级自动驾驶汽车的生产者认定,由于自动驾驶系统缺陷可能出现在车辆制造、设计及销售等多个环节,因此生产者责任主体通常包括制造者、设计者与销售者。
2023年11月,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首次在国家层面明确了L3/L4级自动驾驶汽车的准入和上路通行规则。该指南对试点中自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认定给出了指引,提出在自动驾驶系统激活状态下发生违法或事故的,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和试点使用主体需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部门提供证明材料,若未按规定提供材料,需承担事故责任。“作为定分止争的现实工具,法律亟须针对L3级自动驾驶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面临的传统法律框架与新兴技术因素的现实冲突,回应公众对自动驾驶责任归属的焦虑,作出价值公允、态度严谨、经得起时间检验或具备合理容错空间的规范回应。”胡磊说。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智能网联汽车学院周奎副教授表示,现行法规仅有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细则,需通过实际路测积累事故样本,完善事故责任判定标准。 据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