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定额2800元

齐鲁晚报     2019年08月15日

  本报文登8月14日讯(通讯员 赵珊) 参保居民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分娩时已连续缴费1年以上且享受当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符合规定的孕期检查费及住院生育医疗费用,参照职工生育保险定额标准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目前我市孕检定额标准为800元,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为2800元。我区的生育定点医疗机构有:威海市中心医院、文登区人民医院(南院和北院)、文登区妇幼保健院。
  参保居民因急、危症及意外伤害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或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当自住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病情稳定后,转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参保居民转外就医,需经本市具有转诊转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批准,并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异地居住的本市参保居民,应当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可在居住地任意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未经批准和备案,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目前,我区具有转诊转院资格的医院有:威海市中心医院、山东省文登整骨医院、文登区人民医院(南院和北院)、文登区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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