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6日讯(记者 杨璐 陈晨) 比特币是虚拟加密数字货币,只通过网络交易,1比特币竟可以价值6万多元人民币。随着其价格不断攀升,很多人加入到比特币的交易当中。
被告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网上开办名为“比特儿网”的网站,网站性质为虚拟货币比特币(BTC)交易平台。2015年2月14日,原告王某存放于比特儿网的21.7267比特币(BTC)丢失,要求网站赔偿,但被告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只赔偿了王某2.1212比特币(BTC)后,剩余19.6055比特币(BTC)截至2017年7月7日依然未予以偿还。
原告王某认为,比特儿网对原告存放于该网站的比特币应尽到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和保管义务,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剩余比特币。济南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某信息科技公司未签订相关的合同,且王某提交的证据均系打印件,无法提交证据原始载体。王某主张公司返还其19.6055比特币,但无法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在涉案网站上有比特币减少及具体数额的事实,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原告王某不服本院判决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济南高新法院曲劲松法官提醒,由于比特币这种虚拟货币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也不能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投资者参与该类商品买卖需自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