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者因疫情滞留经营者应合理安置

齐鲁晚报     2020年07月30日
  据新华社北京7月29日电 记者29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建立健全多元化解和联动机制,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作出规定。
  通知明确提出,因疫情影响旅游者人身安全,旅游经营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分担。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游经营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合理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分担。
  通知同时提出,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应尽可能协商变更旅游合同。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旅游合同解除的,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应就旅游费用的退还进行协商。若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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