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打击,让“碰瓷党”无立足之地

齐鲁晚报     2020年10月15日
  及时对“碰瓷”概念进行界定,明确“碰瓷”行为可能触犯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虚假诉讼罪、敲诈勒索罪、交通肇事罪等罪名,不仅能让执法部门法律适用更精准,也可让“碰瓷党”看到违法后果的严重性。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评论员 朱文龙

  10月14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情况。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李文胜介绍,《指导意见》对实施“碰瓷”构成的犯罪进行了梳理,分类予以明确。
  碰瓷,原属北京方言,泛指一些投机取巧、敲诈勒索的行为。如今,更多用来指称那些故意“设局”骗取赔偿的勾当。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性质恶劣,危害严重,败坏社会风气,且易滋生黑恶势力,故而执法部门一直对其采取依法打击的态势。但由于在实践中,“碰瓷”手法多样,涉及刑法中的多个罪名,在一些案件的定性处理上,各地对法律的理解不同,容易造成分歧。这显然不利于对“碰瓷”行为实施精准打击,难以对“碰瓷党”形成足够的震慑。
  从这个角度来说,《指导意见》的出台正当其时。及时对“碰瓷”概念进行界定,明确“碰瓷”行为可能触犯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虚假诉讼罪、敲诈勒索罪、交通肇事罪等罪名,不仅能让执法部门法律适用更精准,也可让“碰瓷党”看到违法后果的严重性。
  《指导意见》的最大亮点在于,在梳理“碰瓷”违法犯罪活动主要手段方法的同时,构建了惩处“碰瓷”行为的制度框架。比如,《指导意见》规定,“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而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相要挟”的“碰瓷”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诸如此类的规定,体现出执法部门对“碰瓷”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惩治、绝不姑息的决心和态度,有助于引导人民群众提高警惕,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要把《指导意见》落实到位,既需要执法部门严格执法,更需要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毋庸讳言,“碰瓷”现象之所以屡治不绝,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一些受害者在遇到“碰瓷党”时,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进行处理。
  打击“碰瓷”违法犯罪活动,需要大家一起努力。《指导意见》已经出台,人们有必要对其认真研读,将“碰瓷”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要手段方法牢记于心,在受到“碰瓷党”侵害时,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唯有如此,“碰瓷党”才没有立足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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