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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药总厂道歉,别成了金蝉脱壳
  • 2011年06月14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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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药集团制药总厂厂长吴志军一行11日晚专程进京,就近期媒体曝光的哈药“超标排放事件”,通过媒体正式向公众道歉,并就网友关心的广告投入远远大于环保投入、减产限产对于销售的影响、检修期造成超标排放等热点话题进行详细解答。(6月12日中国经济网)

    《环保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反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处分。很显然,不能因为相关负责人赴京道歉了,就免予追究责任。

    赔偿、被罚、关停、问责企业负责人,一个都不能少,一定要让排污企业受到应有的处罚。一旦违法成本过低,企业不仅改不掉污染的冲动,还有可能故伎重施。同时,切莫对企业的道歉太过仁慈,从现实经验看,有太多的道歉都是糊弄人的,是为了应付舆论压力,是处心积虑的危机公关。因此,哈药总厂究竟何去何从,不能看他们怎么说,更要看他们怎么做,能否真做,做到位。

    (王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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