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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共利益“禁止施舍”值得肯定
  • 2011年07月28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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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6日下午,珠海市通过《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条例》规定,在机动车道上兜售、乞讨或者发送物品,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向在机动车道上乞讨的行人予以施舍均被禁止,《条例》生效后,无论是行乞者还是施舍的驾驶员都将面临交警警告或50元罚款。(7月27日《广州日报》)

    行乞行为与公民生存权息息相关,以一个立法方式剥夺乞丐在道路上的行乞权,某种方面也是对原本就弱势的行乞者的不公。从社会效应上,以立法方式禁止在道路上施舍,还可能给城市正面形象造成影响。因此,如何解决这个难题是对城市管理者和立法者的极大考验。

    令人欣慰的是,珠海市立法机关作出了“最佳抉择”。该立法的亮点在于,从“两难”争议中,找到了让公众利益最大化的契合点。在保障道路安全、维护行人人身安全上,立法者首先认为这是一个大于“私权利”的事情,是立法保护的“大头”,然后,才能考虑行乞者的“私权利”,这种思路是正确的。

    (毕晓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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