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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公死亡法院判赔9万多
婆媳分配起争执,法院调解终和解
  • 2011年10月24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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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热线6610123消息(通讯员 樊友泉 夏荣德 记者 李大鹏) 2006年,莱阳市刘某因公死亡,法院判决其公司支付丧葬费等共计93200元。今年公司迫于压力把钱付清后,刘某家属因为赔偿款的分配问题产生纠纷,经办案法官谈心,刘某的母亲、妻子与儿子对分配方案达成一致意见,使案件顺利处结。  

    2006年12月,莱阳某油脂公司会计刘某因公死亡。2009年4月2日,莱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企业职工工伤认定书,认定刘某为工伤。公司不服提出申请复议,同年9月2日,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维持了原认定。公司诉至莱阳市人民法院,被法院判决应支付刘某的妻子赵某某、儿子刘某某、母亲张某某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共计93200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烟台中级人民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履行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公司称已于2010年12月23日将67000元付给了刘某的母亲张某某,并提供了张某某出具的收到条,以此来规避执行。申请人赵某某、刘某某提出了异议,莱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将款给付张某某的主张不能采信,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当时该公司因经营不善已停产,无力偿还借款,金融机构起诉其借款的案件也在执行中,致使本案执行难度较大。 

    2011年1月27日,公司交纳给刘某家属26200元,后来该公司迫于压力,于2011年6月15日将余款67000元付清。

    当承办法官以为该案告一段落时,新矛盾又出现了。2011年6月16日,张某某以申请执行人的名义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分得93200元案款中的三分之一。

    近日,承办此案的法官组织各方当事人谈心,对分配方案达成了一致意见,最终使案件顺利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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