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齐鲁晚报数字版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家土地副总督察谈征地纠纷:
征地造成大量伪城市化农民
  • 2011年11月23日  作者:
  • 【PDF版】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2日电 土地直接关系公民法人最基本最重要财产权,社会转型期诸多矛盾集中体现在土地上。针对土地法治领域热点问题,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接受了新华社记者专访。
  甘藏春表示,当前征地矛盾增多的一个主要原因,是随着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加快,地方政府一定程度上忽略、漠视征地法律程序,造成耕地快速减少,牺牲农民利益。
  记者:从1986年实施土地管理法到1998年修订土地管理法,征地补偿标准呈倍数增加,很多已突破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30倍规定,但纠纷有增无减,怎么看这一问题?
  甘藏春:从计划经济到上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很低,但纠纷不多,因为那个时期采取安置为主、补偿为辅模式,被征地农民进城转户口,安排工作,适当地补一点钱。
  随着建设规模扩大,需安置农民大量增加。从1998年开始,基本采取货币补偿为主、安置为辅,这个模式应予反思。
  记者:补偿和安置存在什么区别,从中产生了什么弊端?
  甘藏春:征地补偿是按照土地财产市场价值对农民进行补偿,征地安置是按社会公平原则,由国家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失地救助和长远生活保障。两者完全不同,捆在一起,花了不少钱还是有不少矛盾。从长远看,分开可以解除社会稳定后顾之忧。总体上要把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长远安置区别开来。
  我国征地制度的最大弊端,就是农地城镇化过程中,造成农民城市化进程滞后,造成大量“伪城市化”农民。现在进行人口统计,居住半年以上即按城市人口统计,事实上没有享受市民待遇。因此最大问题是下定决心,将被征地农民城市化作为改革重点。究竟提高多大幅度,要有关部门进行测算。
  记者:现在征地纠纷很多,群众未能充分运用法律渠道,这个难题如何处理?
  甘藏春:现在对征地纠纷的裁决,应该说,基本上法律救助措施不明确,出现纠纷基本上是通过政治解决的办法,这不是长久的、常态的管理方式。
  目前非法征地往往涉及多种责任,既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也有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中虽有非法征地罪规定,但因为对该罪的确定有一个营私舞弊的前置条件,实践中基本上没有人因此追究刑事责任。为便于认定和实际操作,对于非法征地给被征地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可以考虑按照侵犯财产罪来认定,追究相应刑事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从而形成更直接有效的法律威慑。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通信地址:中国 山东省 济南市泺源大街6号F15   邮编:250014   E-mail:wl@qlwb.com.cn
电话 新闻热线:96706   报刊发行:0531-85196329 85196361   报纸广告:0531-82963166 82963188 82963199
副刊青未了:0531-85193561   网站:0531-85193131   传真:0531-86993336 86991208
齐鲁晚报 版权所有(C)   鲁ICP备050043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