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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没续展过期使用受处罚
  • 2011年11月28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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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27日讯(记者 王衍 通讯员 冯晓清 徐晓) 近日,齐河县工商人员查处了一起冒用注册商标案。当事人孟某原本是注册商标“权利人”,因为在商标的续展期内未续展注册,且超出有效期继续使用原注册商标,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的使用人。 
  据了解,孟某持有的注册商标是2001年4月7日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截止日期2011年4月6日。今年8月份,齐河县工商局发现孟某持有的注册商标已过有效期。《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宽展期满未提出申请的,注册商标将被注销。工商局依照程序向孟某进行了行政提示,建议其在10月6日之前申请续展。孟某没有按照提示申请续展,工商局对孟某开出了罚单。 
  齐河县工商局相关人士介绍说,根据《商标法》及实施意见的规定,未注册商标在使用时若标称为注册商标“®;”就是对消费者进行欺骗,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查处、取缔、封存或者收缴商标标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或者处罚。孟某称会尽快重新申请注册,在注册之前,不再使用带“®”的注册商标符号。 
  据工商人员介绍,2001年10月27日,《商标法》修改实施后注册的商标,眼下10年有效期届满,据了解,很多知名企业忽视了为注册商标办理续展手续,这些商标面临着被注销的命运。该局已发出了30余份行政提示,提醒这些老商标的主人应尽快办理商标续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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