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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罘区工伤待遇再提高 交通食宿等也可报销
  • 2011年12月0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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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1日讯(通讯员 史鹏钰 弭守娜 记者 李大鹏) 近日,记者从芝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芝罘区工伤待遇标准再次提高,2011年7月1日后新发生工伤的职工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及异地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据记者了解,工伤职工因伤情确需异地就医或配置辅助器具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可以报销,未经批准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凭住院发票按天数实行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烟台市内每人每天15元,烟台市以外每人每天20元。没有住院发票的,不能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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