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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出台新政助推家庭服务业发展
家庭服务业,参保有补贴
  • 2011年12月06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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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李晓闻
  11月29日,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规定自当日起,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参加商业综合保险和社会保险可享受补贴,家庭服务业创业出资最低限额放宽,并享受税收优惠。
参加商业综合保险 可享50%补贴
  根据《意见》,商业保险机构可开办针对家庭服务业、以从业人员和家庭服务消费者为主要对象的商业综合保险业务,推行家庭服务机构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防范和化解风险。对家庭服务机构组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参加商业综合保险的,其所需费用由政府给予50%的补贴。 
  另外,对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家庭服务机构新招用本市城乡劳动者,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岗位补贴;符合上述条件且从业人数达到30人以上的,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稳定就业奖励。其中,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按规定享受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补贴。
参加社会保险 享200元定额补贴
  《意见》规定,对以灵活就业方式从事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就业困难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社会保险定额补贴。 
  对非员工制家庭服务机构对其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其从业人员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政府按照家庭服务机构管理的非员工制从业人员数量给予一定的管理费补贴。 
  另外,鼓励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对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培训费和鉴定费补贴。对参加新知识、新技能培训的家庭服务业专职教师和管理人员,由政府给予一定的培训补助。
降低创业门槛 享受3年税收优惠
  政府鼓励各种资本投资创办家庭服务企业,放宽家庭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家庭服务业企业出资一律由企业投资人自行认缴。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20%,但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2年内缴足。 
  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创办家庭服务业企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家庭服务企业新增加的就业岗位,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给予一定期限(3年)免征营业税的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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