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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砸KTV致人轻伤凶手获刑三年
  • 2011年12月08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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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451234热线消息(记者 潘跃全 通讯员 王慧娟) 近日,莘县法院对一起寻衅滋事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李云(化名)因打砸一家KTV,并把房东刘刚(化名)打成轻伤,李云犯寻衅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据了解,2010年9月15日下午6时许,在莘县通运路某KTV练歌房,27岁的李云和盛某(已判刑)、康某、虞某(二人另案处理)、张某几个人一起,把练歌房一到三楼的门窗、设施统统砸坏,几个人还打了房东刘刚和服务员赵芳(化名)。经鉴定,KTV损失价值23280元,刘刚被打成轻伤。2011年4月,李云被刑拘。 
  莘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云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决被告人李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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