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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房屋不去房管局登记 |
一纸协议不管用,好心担保赔上20万 | |
- 2011年12月15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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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城袁先生是机关公务员,2008年为朋友担保了20万元的借款,贷款人还以父母名下的一套房子作抵押。可最近朋友投资失败失踪了。袁先生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债主钱先生要求袁先生还钱。袁先生不明白,“明明有房产做抵押,为啥要我来还钱?” 原来,袁先生朋友借款抵押只是签了一个协议,没有到房管局办理应的抵押权登记,抵押操作不规范,没有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为了降低民间借贷风险,当事人往往采用房产抵押的方式。然而,多数当事人未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房管局工作人员介绍,有的借款人在抵押期限未到时,已将房产证声明丢失、公告作废,并在补领新证后重新买卖;有的利用假房产证进行借贷等情况出现,没有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 如何通过抵押发挥防范风险的作用,在此,房管部门提醒广大市民要严格按照《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物权法》规定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一定要谨慎对待房产抵押,在发生借款时,一要充分考察借款人的信用;二要查实借款人的房屋状况;三要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才能真正防范借贷风险。签署好所有的法律文件,按照《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持房屋所有权证书、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等资料到房管部门办理相应的抵押权登记,领取《他项权证》,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李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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