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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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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新闻 本报12月25日讯(记者 徐艳 通讯员 牟海龙 刘春艳) 喝了一瓶酒后的宋某驾驶朋友的轻型厢式货车,被交警测出了体内39mg/100ml的酒精含量,因“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被依法吊销驾驶证、罚款5000元、行政拘留15天。 12月19日中午,宋某在陈疃镇一个朋友家里喝了一瓶啤酒后,决定坐该朋友开的轻型厢式货车赶回日照市区。 途中,酒后兴奋的宋某对朋友说,他从去年3月份拿到C1驾驶证以来,一直没有开过小货车,非常想试一试,兜兜风。他的朋友也非常讲“义气”,就痛快地答应了。 宋某开着车有说有笑地沿335省道由西向东直奔城区而来。当日下午3时许,他转到高速公路北引线拐向兴海路的时候,被交警东港大队执勤民警截拦。 民警上前盘查并要求驾驶人出示驾驶证、行驶证时,民警立时闻到了摇下车窗玻璃的驾驶室内的浓浓酒味。 于是,马上用酒精检测仪对驾驶人进行了酒精呼气检测。 检测结果为体内39mg/100ml的酒精含量,高于20mg/100ml的酒后驾驶“底线”。 由于宋某酒驾的车辆是他朋友单位的注册营运性车辆,由此,其酒驾性质为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12月22日下午,宋某被依法吊销驾驶证、罚款5000元、行政拘留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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