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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卫生室将逐步纳入基本药物制度
农村每千人应有1名村医
  • 2012年01月06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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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马云云 戚淑军
  5日,济南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服务全覆盖,原则上农村每千人应有1名乡村医生,积极稳妥地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
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根据《意见》,村卫生室要按照规划布局科学设置,实现服务覆盖率100%,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纳入省、市统一规划设置的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应分别不低于80平方米、60平方米,具备通水、通电、通路、通电话、通网络等基本条件,实现诊断室、治疗室、处置室、药房和观察室“五室分开”。村卫生室的名称统一为“××乡(镇、街道)××村卫生室”。实行农村社区化建设的地区,其卫生室名称统一为“××乡(镇、街道)××社区卫生室”,并按村卫生室进行管理。
  《意见》要求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纳入省统一规划设置的村卫生室要全面推行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根据农村卫生服务需求,创造条件,逐步将市统一规划设置的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
  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省、市统一规划设置的村卫生室要全部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省统一规划设置的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要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加大新农合门诊统筹推进力度,逐步将所有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乡村医生须持执业证书
  乡村医生可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包括村卫生室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诊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在省、市统一规划设置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每千人应有1名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对于乡村医生人员相对富余的地方,鼓励采取竞争上岗等方式,择优选用。根据妇幼卫生工作需要,适当选配女性乡村医生。
  要严格乡村医生准入和执业管理,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护士参照乡村医生执业类别执业,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程序申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给符合条件的村医发养老金
  《意见》要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和新农合支付比例,按照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的通知》(济价费字〔2011〕122号)执行,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为6元/人次,其中患者个人负担1元,新农合基金负担5元。
  各县(市)区要结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推进,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推动乡村医生参加当地较高档次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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