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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摘编
  • 2012年01月06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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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助原则
  实施救助必须由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明确提出救助要求,本人拒绝求助或不愿接受救助的,救助管理部门不得强行实施救助。
  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部门对受助人员实行无偿救助,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及其家属和单位收取救助费用,也不得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救助对象
  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乡低保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对因偶遇被抢、失窃、务工不着、无亲友投靠而食宿等发生临时性困难的,可在弄清情况、履行必要手续的前提下给予救助。
□救助内容
  救助管理部门对受助人员主要提供以下基本内容的救助:符合卫生标准的食物和必要的衣物;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站内突发疾病的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为无力支付交通费的受助人员提供乘车(船)凭证;对健康的流浪未成年人给予必要的科学文化、基本技能培训。救助工作实行实物救助,不提供现金。
□救助程序
  对有受助意愿的求助人员,救助管理部门要认真审查核实其基本情况,对属于救助对象的,了解求助需求,讲清救助范围和救助内容,办理相关手续,及时安排救助;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理由。对因年幼、年老、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要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对流浪的危重病人、传染病人和精神病人要先送救助定点医院或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救治后(病情危急的,可送就近医院抢救),再移交救助管理部门救助。
  受助人员自返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或所在单位无力支付交通费的,由救助管理部门按规定提供给受助人员乘车(船)凭证。对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人,救助管理部门要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受助人员不返回住所地、户口所在地的,不资助交通费。本市流出的受助人员,由市救助管理站接回送户口所在地、住所地交其亲属、所在单位或当地政府安置;本市范围内的受助人员由流入地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民政部门接回,送户口所在单位、住所地及其亲属所在单位或当地政府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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