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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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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南1月10日讯(记者 郭静) 10日,从省政府获悉,我省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山东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按照规定,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已开放的重大活动档案。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重大活动档案的,最高可处1000元罚款。 主办、承办单位如果未及时通知或者拒绝、阻挠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重大活动档案工作,并造成档案资料损失的或者重大活动期间未按照规定开展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根据情节轻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给予主办、承办单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而对于涂改、伪造、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重大活动档案等行为,则要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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