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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德利民餐券当日不用作废
顾客对此提出质疑,律师称此举属霸王条款
  • 2012年01月1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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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月11日讯(记者 王光营) 11日,市民王女士向记者反映说,她在金德利民快餐店吃饭时剩下了部分餐票,再次去就餐时工作人员表示餐票已经过期无法使用。对此,有律师表示,快餐店的这种规定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属于无效条款。
  11日,市民王女士告诉记者,前些天她去青年东路的金德利民快餐店吃饭,买了十元餐券,吃了一碗馄饨后还剩下五元的餐券。由于上班时间较紧,王女士忘记兑换餐券就离开了。今天去买早餐时才发现了剩余的5元餐券,就想用来购买早餐,却遭到了快餐店服务人员的拒绝。工作人员说按照公司规定,餐券只供当日使用,剩余餐券可以重新兑换为现金,但过期无效。“我花钱买的餐券,怎么说不能用就不能用了?钱不在多,但这种规定很让人生气。”在王女士的坚持下,快餐店才以“折半使用”允许王女士购买早餐。
  记者在多家金德利民快餐店看到,顾客购买食品时都需要将钱换成餐券,在餐券的最下方写着“当日有效”四个字,有的店内悬挂着说明,但大多数就餐市民都反映并未注意到这个规定。
  “这是公司的规定,我们只能执行。”青年东路金德利民快餐店一位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公司的统一规定,餐券只能在当日使用,过期不再兑换。但王女士可以将过期餐券拿过来,购买等额的食品。
  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马立武律师表示,快餐店的餐票上印有“当日有效”字样,希望以此告知消费者,但这是在维护自己利益的前提下所做出的,希望以此免除自己的责任,违反了公平交易的原则。马立武认为,餐券作为一种代金券,与购物卡性质相似,卡内余额在到期后商家应该进行延期。快餐店的这种规定在免除自己责任的同时,造成了消费者的财产损失,属于不当得利,是霸王条款的一种,应该将全部余额退还给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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