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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问责,也要宽容
  • 2012年02月08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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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汤嘉琛

  据媒体报道,上海静安区原区长张仁良、原副区长徐孙庆均已复出。2010年11月15日,上海静安区一栋居民楼发生大火,58人死亡,张仁良和徐孙庆随后被免职。
  几乎所有被问责的官员再度出山,其合法性都会遭到媒体和公众的拷问。在官员问责制度化之后,无论是公众在事发时要求问责问题官员,还是官员在复出时遭质疑,都是权利意识和监督意识进步的表现。
  但是,官员问责应该像执法一样,必须公正量刑,不能过轻也不宜过重。只有遵循合理合法的问责程序,让问责力度与被问责者承担的责任相匹配,才能做到心服口服。毕竟,问责的终极目的不是将某个具体的人“开除官籍”,而是维护基本的行政伦理。
  问责制度的本质,在于对公权力进行监督,以及对过失权力进行责任追究,进而体现责任政府的原则,在整个社会中形成一种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行政伦理氛围。以问责制来维护行政伦理,也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官员因对某起公共事件负有间接责任被免职,与因渎职违纪而被免职或撤职,并不是一码事,理应区别对待。
  在上海静安区大火事件中,原区长张仁良、原副区长徐孙庆确实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但这种责任并非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在被免职一年之后,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张仁良和徐孙庆重获任用,在时间和程序上并不逾矩。
  在公开、透明、公正的前提下,让一些确有领导才能的官员重新走上合适的新岗位,其实是一种进步。如果曾经的问题官员能从公共事件中吸取教训,进而提升自己的官德官品,未尝不是百姓之福。
  无论是官员问责,还是官员复出,都不应该由“人”决定,而应该用“制度”说话。官员所受处罚的严厉程度,应当取决于自身所负责任的大小。对于那些承担了责任以后复出的官员,只要合乎相关的制度规范,就应该以必要的宽容,给他们一个改过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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