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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厂区旁溺水雇主担责七成
  • 2012年02月08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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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2月7日讯(记者 李宝然 通讯员 季秀臻) 工人在厂区旁溺水死亡,厂家因未认识到水池的危险性,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需担责。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判决厂家对工人周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2010年11月12日,岚山区安东卫街道周某经人介绍,来到日照某有限公司从事扎袋工作,并根据固定工资加提成的方式计算报酬。
  2011年3月31日下午4点左右,周某离开工作岗位大概有十几分钟后,工友发现其不在岗位,于是大家四处寻找,最后发现周某在其生产厂区外的水池溺水死亡。
  据了解,周某溺水的水池,是日照某有限公司放置消防水泵的地方。该公司在周某生产车间北外墙上还安装了小门,工人经常通过小门到水池洗手、洗脸、小便,因此该水池实际具备部分洗手间的功能。所以,周某去水池应按照常理推定为洗手或方便,属于并未脱离雇佣活动的短暂休息。而该公司已实际使用该水池,应对该水池的危险性予以认识与防护,却无任何安全保障措施。
  2011年8月25日,岚山区法院综合以上分析,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对周某意外死亡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后,日照某公司不服,于是上诉到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2月12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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