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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叶落归根”挺伤人心
  • 2012年04月0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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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雅华

  今年的清明与往年的清明不同。在我的家族里,发生了一件大事。
  我移居美国多年的大伯父,在去年的清明便打了一笔数额颇大的钱给我,作为在原籍村子里的公共墓地立碑之资,要我在村子里的公墓立块家族碑。并特意告诫我,不要立大碑,也不要立特殊石材的碑,办事要低调,要和村子里别家的家族碑基本上没有差别。并将大约千字的《族谱》镌刻在碑上。我都遵嘱照办了。
  事后,我要把剩余的钱还给大伯父。他说,“不要,给我在村子里的公墓里买块地吧。”这话让我好感动。
  今年的清明前夕,墓碑落成,我们在国内的后人们齐聚在墓碑前,祭奠祖先。扫墓归来,刚回到家中,大伯父的电话便又来了。他的电话很长,其实就在问一件事:我死后能叶落归根吗?我的墓地买好了吗?
  可我无法面对这件事。
  我告诉他,我问过村委会主任,要在村子的公墓为我远在美国的伯父,还有我自己,在家族墓旁买块墓地,死后一家人还能在一起。村委会主任有点为难地告诉我,村子的公墓是小产权墓地,按政策只能安葬本村的村民,“您和您的伯父,按规定是不能接纳的”。所以,这预订安葬的钱是不能收的。
  在法律法规这件事上,我的大伯父一向谨小慎微,遵纪守法。在电话中,他落泪了,他说,我有生之年不能叶落归根,我死后还不能叶落归根吗?
  就在今年的清明节前夕,国土部再次重申,对小产权房要严加清理。而现在严厉的目光又对准了小产权墓地。
  我想问:法律能与法理、法情融为一体吗?
  建国之初,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即1954年版的《宪法》曾规定: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1958年《户口登记条例》出台后,公民的“自由迁徙权”事实上已不存在,那是农业生产形势恶化,口粮危机所导致的恶果,1975年的《宪法》干脆取消了有关迁徙自由的规定,此后一直没有恢复。
  现在,中国正在大力重建自己尊重保护人权的法律体系。比如刚刚在本届人大上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最大的亮点,就是写入了“尊重和保障人权”。
  2012年国土部重申,城市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也就是说,禁止城市居民到农村定居。将农民的乡村公墓划入小产权墓地,当然也在取缔之列,也就是说,城市居民即便死后,也不许在农村安葬。
  我们能问一声,这是为什么吗?为什么农村人可以到城市买房,农村人可以到城市墓地安葬,而为什么城里人不可以到农村买房,城里人不可以到农村墓地安葬,中国的国土为什么会成了单行道?
  上溯若干年,我们都是从农村出来的,可我们却不能重回农村,活着不能回,死了也不能魂归故里。
  为什么法律会如此不讲天理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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