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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补偿不公平不准强拆
出台司法解释,规范房屋拆迁案件审理
  • 2012年04月1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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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北京4月9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9日对外发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总共11条的司法解释,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记者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并多次修改了司法解释草案,并于2012年2月讨论通过了这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介绍,司法解释在充分考虑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多重保护、确立“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吸收最新立法成果和域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着眼于提高操作性、指导性,从案件受理、审查、执行和新旧规定衔接等程序和实体方面对人民法院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作出了具体规范。
  就此类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司法解释明确,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司法解释规定,征收补偿决定存在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明显缺乏法律和法规依据、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等七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如右图所示)。不准予执行的裁定应当在五日内送达申请机关,申请机关对此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就强制执行的方式,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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