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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医保门诊慢性病有新规
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鉴定周期缩短为一年两次
  • 2012年05月1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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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5月9日讯(记者 李金金 通讯员 高钧) 9日,记者从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5月1日起,全市实行新的东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鉴定周期缩短为一年两次。
  据了解,凡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的参保患者,经个人申请,参加鉴定,符合标准的可以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在参加医疗保险之前已患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器官移植、尿毒症、精神分裂症及偏执性精神病、抑郁症及双相情感障碍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不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石油大学原有在编教职工除外)。
  特殊门诊慢性病鉴定原则上每月下旬集中办理一次。参保人员可随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门诊慢性病鉴定申报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和身份证、社保卡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鉴定。除特殊门诊慢性病外的其他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慢性病每年集中鉴定两次,申报日期一般为每年4月15日至4月30日、9月15日至9月30日。已经鉴定通过特殊门诊慢性病和普通门诊慢性病,按本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所发生的符合《东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用药目录及诊疗项目》的费用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东营市人社局社保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门诊慢性病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鉴定。门诊慢性病患者应于有效期截止日前、每年规定的慢性病报名日期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复审请求,参加复审,通过复审的可继续享受相关待遇。门诊慢性病患者享受待遇期间,被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检查发现病情已不符合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的,不再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门诊慢性病患者死亡、医保关系转移到外市后,自动丧失门诊慢性病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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