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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定点医疗机构
免开物价监督检查合格证明
  • 2012年07月1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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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7月9日讯(记者 李金金 通讯员 高钧) 9日,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有关问题发出通知,符合规定的申请人,不需要再到物价部门开具监督检查合格证明。
  据了解,有诊疗项目的医疗机构,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定期参加年检,可持《收费许可证》原件、复印件报名,对上年度已通过年检的,即视为证明合格。零售药店应对所有经营的药品进行公示,执行价格不得超过国家定价。报名时应提供药品经营品种目录清单、执行价格和国家定价对照情况,对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清单进行单独备注。以上两项申请人不需再到物价部门开具监督检查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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