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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不得拖延治疗
  • 2013年03月0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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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基本医保覆盖面的扩大和保障水平的提升,看病就医得到了基本保障。然而,“无主病人”“路倒病人”及少数确无支付能力的人群,仍然缺少制度保障,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医疗机构在履行救治责任时心存顾虑,陷入两难的境地,导致“等钱救命”时有发生。
  国务院医改办主任孙志刚介绍,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就是解决需紧急救治患者的医疗费用问题,解除医疗机构的后顾之忧,避免由于“等钱救命”等原因而导致灾难性后果的发生。
  根据指导意见,实施应急救助要建立多方联动的工作机制,卫生部门、基本医保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基金管理机构等都要明确各自职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
  指导意见强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办法。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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