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孤寡老人并为其送终,得知老人遗产无法继承时
他毫无怨言,还帮继承人办理手续
2014年02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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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鄄城2月26日讯(记者 赵念东 通讯员 韩春慧) 鄄城一孤寡老人生前一直由其侄子孙某赡养,其过世后孙某为其送终。按照当地风俗,老人生前的2万多元股金应有孙某继承,但是孙某在得知老人仍有其他继承人时,不但主动放弃了继承权,还帮助被继承人办理手续。处理完老人孙某某的身后事,按照当地风俗,家住鄄城县箕山镇孙垓村的孙某可以继承孙某某在信用社遗留有股金2万多元,但是老人生前未与孙某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日前,孙某来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
  经工作人员询问得知,孙某的叔叔孙某某于2011年11月因病过世,在农村信用社遗留有股金2万多元,孙某某生前一直未婚,也没有收养子女,且父母均先他死亡多年。工作人员告诉孙某,孙某某生前未与孙某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按照我国《继承法》有关规定,孙某不是孙某某的相关继承人,不能为其办理继承权公证。经公证员耐讲解,孙某明白了继承权有关规定。
  为使孙某咨询的继承公证得以办理,值班公证员仔细询问了关于孙某某的相关继承人的情况,了解到孙某某有三个哥哥,两个弟弟,一个姐姐。其中3人(孙某的大伯、叔叔和姑姑)尚健在。值班公证员告诉孙某,可由孙某某的兄弟或是姐姐来公证处办理,得知这一切,孙某主动放弃了继承权,并告诉值班公证员,他们年事已高,且其孩子均在外地打工,不方便提供手续,自己可以帮助他们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几日后,孙某与孙某某的继承人来到公证处,提交了相关手续。经审查所提供材料齐全、真实、合法,值班公证员受理了被继承人孙某某遗产继承一案,由于孙某对孙某某尽了赡养义务,可以适当分得孙某某的遗产。孙某的大伯、叔叔和姑姑当场表示,孙某某的股金取出来后他们会分给孙某一部分。
  孙某说,如果没来到公证处就认为自己就是继承人,差点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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