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保新政规定,报销比例应达50%以上
压力仍山大 可享受二次报销
2015年08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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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枣庄8月3日讯(记者 王开元)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意见提出,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一时间,大病医保成了市民关注的热点。3日,记者从枣庄市居民医保科了解到,在扩大报销范围的基础上,枣庄近日再次出台了报销后再报销的政策,以减轻大病患者的就医负担。
  据了解,2014年枣庄就出台了医保政策,将原来新农合重大医疗保障由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22种疾病转变为报销范围扩大到所有病种。只要支付标准达到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以上,就可申请大病医保。但部分市民担忧,病种的扩大会带来分享大病保险的病人增多,自己的报销比例变得比原来低了。为此,记者了解到,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门针对此问题出台了补充意见。据介绍,目前尿毒症患者的肾透析治疗项目个人首先自负比例由20%调整为10%;重组人凝血因子VIII个人首先自负比例由15%调整为10%。对于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仍较重的,经查实后可以给予再次报销。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还不能报销的部分,可通过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方式。
  另外,据居民医保科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在确保完成“十二五”医改规划的任务目标的基础上,还将努力实现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同时,积极支持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保差别支付政策。“我们将不断完善居民医保门诊统筹保障机制,有利于确保参保居民的补偿待遇不降低,受益面积不减小,体现了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后的优越性。”居民医保科工作人员在采访中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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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大病保险 起付标准为1.2万 
  3日,记者从枣庄市人力资源医保处了解到,这次意见明确要求以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作为“大病”的界定标准。意见规定,高额医疗费用,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主要测算依据。
  枣庄市目前规定,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部分给予65%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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