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市有关部门出台《关于规范整治东昌湖游泳秩序的通告》,里面又这么一句话“沙滩浴场之外的水域游泳者,游泳晨练区域的晨练者,一切安全事故由本人自负”。通告没有规定处罚措施,对禁游区游泳者相关部门只能劝导。为更好地管理,应当增加禁游区游泳者的违规成本。
只有禁止没有处罚,违规者就像捡了便宜。就像一个孩子爱吃糖稀,常拉肚子,大人管孩子:“糖稀不干净,不许你再吃,否则一切后果自负。”孩子就可能想:吃糖稀拉肚子自负,顶多拉几次肚子而已,没什么大的损失。没有处罚措施,导致孩子“违规”成本为零,就会屡禁不止。禁游区游泳和孩子吃糖稀何其像!
部门执法要有依据,规定里没有违规处罚,执法部门就无权处罚。有关部门是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对禁游区游泳的违规处罚条款,增加他们的违规成本。
这样一来,违规者就会衡量是否值得违规。处罚方式不一定只是罚款,可创新多种处罚措施,比如让违规者参加学习班,或让违规者去值班监管禁游区区域。总之,不能让违规者的违规成本为零,否则就会出现“不违白不违,违规也白违”。
(潘跃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