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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贵了退差价”不是法定义务
一消费者投诉被驳回
  • 2012年07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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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7月17日讯(记者 张汝树 通讯员 荆玲玲) 6月底,桓台的于先生从一商场购买一部价值3598元手机,不久后,于先生在另一商场发现同一品牌相同款式的手机只卖2998元。于先生认为现在商场都有半月内退差价的规定,于是就到购买手机的商场要求退600元钱,不料却被告知不能退钱。
  6月25日,于先生购买这部手机之后,却发现自己购买的这部手机多花了600元钱。退差价退不了,于先生又想把手机退了。但是因手机无质量问题,商场不予退换。于是,于先生向桓台县消保委投诉。
  经消保委了解,售出商品半月之内发现同等商品价格低的可以退还差价的规定,只是部分商家自己制定的促销手段,并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如果在购买商品时商家未做出承诺,消费者也未做这方面的询问,就不能想当然的以为所有的商家、所有的商品都适用这一规定。
  于先生遇到的问题正是如此,因此商家不予退还差价在情理之中。
  在此桓台县消保委提示消费者,为保障自身利益不受损失,消费者最好在消费时就将有关问题咨询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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