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合伙制售“毒腐竹”获刑
共生产、销售含致癌添加剂的“毒腐竹”5000余斤
2016年03月18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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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聊城3月17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王希玉 刁萌萌) 两男子利欲熏心,合伙生产有毒腐竹,并予以销售牟利。近日,茌平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刘某、路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一万五千元。
2014年6月份,被告人刘某伙同被告人路某在茌平县振兴街道办事处某村一厂房欲生产、销售腐竹,未办理生产腐竹必需的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各项证件,被告人刘某负责出资,提供生产场地、设备,购买“大料”,被告人路某负责管理、生产、销售腐竹。同年7月份,被告人刘某在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乡郭庄村的郭某(另案处理)处分两次购进有毒有害每袋标注40斤的腐竹添加剂18袋,用来促进腐竹生产,增加腐竹的产量,并由被告人路某负责在生产过程中加入上述添加剂,后将生产的腐竹予以销售,共计生产、销售5000余斤添加了上述添加剂的腐竹。经鉴定,二被告人使用的上述添加剂中检出吊白块和硼砂成分,其所生产、销售的腐竹中检出甲醛次硫酸氢钠(吊白块)和硼酸成分。吊白块和硼砂属于国家禁止使用的物质。公安机关已追缴被告人刘某非法所得30000元,已追缴被告人路某非法所得1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路某在生产腐竹过程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并将生产的腐竹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某、路某共同在生产的腐竹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属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按二被告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对其予以处罚;被告人路某虽系主犯,但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可以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予以处罚。被告人路某的辩护意见,经当庭查证,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鉴于被告人刘某、路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全部违法所得已经追缴,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刘某、路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路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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